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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委员眼中的《劳动合同法》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8年03月10日作者: 工人日报

       来自妇女界的刘红宇委员在全国政协会议上遇到了她的同行,来自工会界别的施杰委员。虽然界别不同,但身为律师的他们都对劳动合同法予以“特别关注”。两位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更加细化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希望尽快出台细则和司法解释,使之更有可操作性。

  “当年我做法律援助时遇到过的难题,在有劳动合同法的今天,似乎已经不称其为问题了。”全国政协委员、高级律师施杰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认为,劳动合同法的许多亮点从法律层面赋予劳动者以“体面劳动”的权利。 


  亮点一终结劳动合同“虚无化”

  法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背景在劳动法颁布13年中,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并不乐观。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底,我国已建工会的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65.4万个,占已建工会企业总数的38%;签约职工5771.4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职工总数的48.6%;签约农民工910.8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农民工总数的39.5%。而据《人民日报》报道,2004年抽样调查统计显示,中国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劳动合同签订率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

  点评施杰委员认为,有了书面合同,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很容易固定证据,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如果有单位想钻这方面的空子,劳动者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如果有单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劳动者也有充分的救济渠道。

  在书面劳动合同没有普及的时候,每当遭遇劳动纠纷,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抗辩理由。然而,劳动法从未规定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形态,而所谓的“实事劳动关系”,在发生纠纷时劳动者举证艰难。为了保护这部分无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利益,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不得不先后出台了多个规范性文件来规范这一特殊的劳动关系。但在发生纠纷时,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法律后果都一样,这也是导致以前事实劳动关系在一些地方普遍存在的原因之一。

  如今,劳动合同法从法律的角度建立了比较确定的标准,对企业和劳动者双方都有约束力。权利义务也比较明确,比如,工作环境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等都在书面合同中作为主要条款有所约定。与此相反,如果双方只有口头合同,因口头合同随意性比较大,往往会由于双方约定不明,更容易导致劳动争议纠纷的产生。亮点二补偿金:终结短期劳动合同

  法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背景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而拒不支付,迫使劳动者通过仲裁、诉讼手段追讨。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责令其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然而,在有关部门处理案件时却极少适用这一规定。

  点评“曾经有不少企业热衷于短期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年两签,甚至不乏一年四签的情况存在。企业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和职工签合同,说白了就是可以规避其应当承担的义务,降低其用工成本。”施杰委员认为,如果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将不能弥补劳动者的损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切实保护,也不利于杜绝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和惩戒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如今,劳动合同法对补偿金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一些企业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保障了用工的稳定性。同时,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也扩大了,规定只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单位都要按照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单位贡献积累的回报,还能解决劳动者暂时失业的保障问题。这无疑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亮点三职业病:特殊人群的特殊保护

  法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背景一段时期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处于一个滑坡期。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的那一年,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箱包加工企业发生农民工苯中毒事件,5人死亡、12人患病。两年后,广东惠州两家电池生产企业接受检测的1021名职工中,177人镉超标,2人镉中毒,被确诊为职业病。又过了两年,重庆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分厂某车间4名职工患肺癌死亡。截至2006年,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67万余例,其中仅尘肺病已累计死亡14万多例;1991年至2006年累计发生中毒38412例,其他职业病21708例。

  点评施杰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曾经遭遇这样的状况:职工因“疑似”职业病,或确诊患有职业病后,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合同到期而无处申诉,企业也不愿负担职业病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宗旨之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处于特殊困难阶段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予以了相应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今后,患职业病或者“疑似”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将受到更好的保护。根据该法的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后,劳动合同方能终止;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排除了职业病、确认了职业病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结束,劳动合同才能终止;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职业病治愈,劳动合同才能终止,如果职业病不能治愈,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劳动能力全部恢复,劳动合同才能终止,如果劳动能力不能全部恢复,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后,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由于这种工作年限的情况不可能消失,因此就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原作者: 工人日报